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 - 雅安市司法局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2-05 14:4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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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关部署要求,加大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力度,提升人民调解服务供给水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依法规范开展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摸底调查、预算编制、项目组织、内容确定、绩效监控等工作,确保依法行政。

(二)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梳理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需求,探索创新多种有效方式,大力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服务工作,逐步将适合购买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服务供给的专业化水平。

(三)公开透明,择优选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采用适当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并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四)科学安排,注重实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原则,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做好统筹协调,科学确定购买服务事项,做到事项清晰,权责明确,注重实效。

二、购买内容

(一)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服务,人民调解辅助性服务,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辅助性工作,政府委托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等。

(二)下列矛盾纠纷纳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内容:

1.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受理的矛盾纠纷;

3.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

4市、县(区)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部门的调解室受理的矛盾纠纷;

6.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移送的矛盾纠纷。

三、购买主体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雅财综〔2021〕29号)相关要求,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同指导下,也可作为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

四、承接主体

(一)基本条件。人民调解服务的承接主体应符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是依法登记成立,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履行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选聘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服务要求。

1.按照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将其派遣到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所需服务;

2.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参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工作,按时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通过“四川省司法厅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纠纷摸排和案件受理调解的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3.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到“五落实”(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的标准;

4.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雅安市人民调解卷宗规范暂行规定》(雅司办〔2018〕35号)等规定,做好人民调解案件受理、调解、回访等程序的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卷宗制作、统计报送工作;

5.组织开展或参加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承接主体应加强对人民调解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如在服务期内发生劳务纠纷、意外事故造成违反合同约定,甚至违法犯罪等情况,由承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五、购买程序

(一)编制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市、县(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

(二)依法购买。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在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过程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过程的跟踪监管,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成果的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合同款项。

六、经费保障

(一)各级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所需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购买服务需求的大小、调处矛盾纠纷数量的多少,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所需经费支出。

(三)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报部门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

七、绩效监管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购买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二)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等开展绩效评价,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

(四)承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购买主体做好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相关资料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统计数据作为实施人民调解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该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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