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8年4月19日,中央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
2.中央
3.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5.中共四川省委
6.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以乡土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县域内片区内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的通知(川两改组〔2022〕2号);
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8.中共雅安市委
9.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雅财综〔2021〕29号)。
三、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优势,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壮大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一支留得住、扎下根、靠得上、干成事的人民调解队伍。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容包括8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要遵循政府主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择优选取,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四个原则。第二部分确定了购买内容,主要明确了几类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第三部分规定了购买主体,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购买主体。第四部分确定了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原则上为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中心及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等社会组织。第五部分为购买程序,明确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规范程序。第六部分为经费保障,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必要保障。第七部分为绩效和监督管理,对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出要求。第八部分为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对“购买内容”的把握。《实施意见》确定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管理职责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以及对接中央和省级部门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确定。包括: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服务;人民调解辅助性服务;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辅助性工作;政府委托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等。
(二)关于对“购买主体”的把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当属适格的服务购买主体。《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雅财综〔2021〕29号)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了雅安市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乡镇人民政府也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关于对“承接主体”的把握。《实施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中心、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上具备承接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监督管理职能和承接人民调解服务为一体,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化解当地矛盾纠纷活动中具有便利条件。
(四)关于“绩效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意见》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