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市司法局公布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严格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参照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137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起草了《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送审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共48个,主要包含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挂牌部门)、市委部门中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如市残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经开区管委会。
二是明确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明确市消防支队、市税务局等实行国家和我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是明确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雅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