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9-06 17:5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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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静东,局长。

申请人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兴某石材公司)不服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7月14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兴某石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复》中第一项,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公开第一项内容。

申请人宝兴某石材公司称:宝兴某石材公司是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得该行政处罚相关依据、程序等材料。宝兴某石材公司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内容之一为“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金某公司和宝兴某石材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和送达文件的方式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2年5月13日作出《回复》,第一项内容以相关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为由不予公开。第一项回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故提起行政复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宝兴某石材公司申请公开的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依法予以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一、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程序合法。2022年4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宝兴某石材公司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5月1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规定。

二、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

(一)关于“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金某公司和宝兴某石材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和送达文件的方式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宝兴某石材公司对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件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定,依法向宝兴某石材公司提供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已充分保障了宝兴某石材公司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关于“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档案材料”,该项信息即原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6日向四川省雅安市金某有限公司宝兴县某大理石矿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宝兴某石材公司提供《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规定。

(三)关于“2022年3月8日原执法大队负责人吴某某说的他在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口头传达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规定,口头传达的信息不属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宝兴某石材公司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宝兴某石材公司申请公开“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金某公司和宝兴某石材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和送达文件的方式材料”、“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档案材料”、“2022年3月8日原执法大队负责人吴某某说的他在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口头传达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2022年5月1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该《回复》称:一、关于“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金某公司和宝兴某石材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和送达文件的方式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宝兴某石材公司对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件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但向宝兴某石材公司提供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二、关于“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档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宝兴某石材公司提供《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三、关于“2022年3月8日原执法大队负责人吴某某说的他在2011年5月6日给金某公司口头传达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规定,口头传达的信息不属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该《回复》另行告知宝兴某石材公司救济的途径。

宝兴某石材公司对《回复》第一项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挂号信封、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履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首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宝兴某石材公司信息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4月18日收到宝兴某石材公司申请后,即组织相关部门履行检索程序,检索查询了相关资料。2022年5月13日作出了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一并送达,未超出法定期限。对此,宝兴某石材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并无异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宝兴某石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宝兴某石材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仅对《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三项内容中的第一项不服,第二项和第三项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机关针对第一项进行审查。申请人宝兴某石材公司要求公开的第一项信息“雅国土执罚〔2013〕015号案金某公司和某石材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和送达文件的方式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说明了理由。该项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和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兴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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