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出具的工作要求,加大简政放
一、做好政策衔接
市级各部门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调整的证明事项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内部核查等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畅通信息共享
市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数据摄像头、开设跨部门查询商品、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主智能查询打印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内部核查等服务方式办理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
三、加强对外宣传
市级各部门要运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方式,对外公开办理证明事项指南,引导群众熟知出具各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流程及办理办理主体责任单位,减少群众办事往返频次,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附件: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2022年版)
雅安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收具 单位 | 办理方式 | 办事材料 |
1 | 工作资历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 | 市科技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 1.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2.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市科技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 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3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家属关系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随行家属情况)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 1.申请人国籍国相关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2.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 | 市科技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 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 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 周岁 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4 | 司法鉴定人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安机关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身份证 |
5 |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 | 公安机关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身份证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公安机关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身份证 |
7 | 律师执业申请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 | 公安机关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身份证 |
8 | 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中华人民 | 司法行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身份证、 律师资格证 |
9 | 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执业经历、年限证明材料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1.《中华人民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市司法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 |
10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1.《中华人民 | 公证机构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 |
11 | 跨省、市设立分所的,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该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中华人民 | 司法行 | 市司法局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12 | 符合个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中华人民 | 司法行 | 市司法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13 | 继承人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 | 医疗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死者身份证和/或户口簿;死者生前病史资料(病历卡或出院证明);户口所在地社区证明;前来办证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
14 | 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
15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当事人在“交管12123”App直接查询打印 |
16 | 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中国人民银行 | 市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当事人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凭身份证办理,或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官网办理查询并打印。 |
17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
18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公安机关 | 市商务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本人身份证 |
19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市商务局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
20 | 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 | 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置台资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有效的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书;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 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台湾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按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作的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样稿 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以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设置人身份证明 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须提交) 选址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四川省互联网医院服务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建筑设计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