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3-05 11:3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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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某某科学仪器(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雅安市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中段8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某某某某科学仪器(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以雅安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雅财采处〔2023〕8号)事实认定不清、结论认定错误等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成都某某某某公司请求:撤销《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雅财采处〔2023〕8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成都某某某某公司称:《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对于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不满足★条款投诉事项未查清事实,结论认定错误。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中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1、3、4、9内容存在混淆概念应标、编造作证报告复印件虚假应标,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雅安市财政局针对成都某某某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称:在处理案涉投诉中,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雅财采处〔2023〕8号)。

一、投诉处理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之规定,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的采购人雅安市公安局属于雅安市市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48万元,该采购项目属于雅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雅安市财政局处理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对该采购项目提起的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主体适格。

二、投诉处理程序合法。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不服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17日向雅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雅安市财政局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11月17日,雅安市财政局向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2023年11月20日,雅安市财政局向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3年11月24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回复函》。

2023年11月27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书》。

2023年11月29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雅安市公安局《关于<雅安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复函》。

2023年12月5日,雅安市财政局向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

2023年12月5日,雅安市财政局向某某大学发送《协助调查函》。

2023年12月14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雅财采函〔2023〕132号回复函》。

2023年12月20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雅安市财政局协助调查函(雅财采函〔2023〕133号)的回复函》。

经合法性审查后,雅安市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分别向成都某某某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送达,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雅安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等关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及时限要求。

三、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以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为相关供应商,共提出1个投诉事项: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所投的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型号PERS-P2100,生产商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参数指标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即询价文件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的“1.仪器为一体化设计,全部检测模块集成在箱体内,具备拉曼光谱模块、光度计模块、胶体金检测模块和核辐射模块”“2.仪器稳定性:仪器可满足跌落振动、碰撞、防水防尘、高低温苛刻环境下的使用要求”“3.仪器为一体化三防安全箱设计,尺寸≤40×35×20cm,整机重量≤8kg,屏幕≥10英寸”“4.一体化内置式数字终端,数字终端可现场快速取出,便于更换;为避免反光,数据终端屏幕角度可连续调节”“9.纳米增强试剂稳定性≥24个月,灵敏度变化RSD≤1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增强试剂稳定性验证报告复印件)”“12.提供样本采样存证设备,可实现样品标签自动打印,并和仪器数据自动绑定”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雅安市财政局调阅了案涉项目的询价文件,查看了本项目询价公告、询价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结合投诉人投诉书,雅安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等材料,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一)雅安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本项目询价文件规定:“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3.3技术参数……标的名称: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仪器为一体化设计,全部检测模块集成在箱体内,具备拉曼光谱模块、光度计模块、胶体金检测模块和核辐射模块。2.仪器稳定性:仪器可满足跌落振动、碰撞、防水防尘、高低温苛刻环境下的使用要求。3.仪器为一体化三防安全箱设计,尺寸≤40×35×20cm,整机重量≤8kg,屏幕≥10英寸。4.一体化内置式数字终端,数字终端可现场快速取出,便于更换;为避免反光,数据终端屏幕角度可连续调节。……9.纳米增强试剂稳定性≥24个月,灵敏度变化RSD≤1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增强试剂稳定性验证报告复印件)……12.提供样本采样存证设备,可实现样品标签自动打印,并和仪器数据自动绑定……”

2023年10月30日,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询价、评审,6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显示,其以普识纳米PERS-P2100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响应,制造商为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无偏离响应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参数要求,提供了由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纳米金增强试剂CP-1……制造单位:厦门市普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结论:1、纳米金增强试剂CP-1冷藏(4°C)保存下性能稳定性≥24小时;2、纳米金增强试剂CP-1稳定性标准偏差RSD≤4%;3、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批间标准偏差RSD≤4%……”。

经评审,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分别被推荐为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后确定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未超过已质疑事项范围。截至2023年11月29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普识纳米PERS-P2100”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为其生产制造,出具过《关于拉曼光谱仪技术参数确认回复函》,普识纳米PERS-P2100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符合本项目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的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

经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该实验室出具过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采购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等标的,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普识纳米PERS-P2100予以响应,并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完全响应了投诉事项所涉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的参数要求,提供了由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经雅安市财政局调查,普识纳米PERS-P2100的制造商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称该产品符合询价文件参数要求,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称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另成都某某某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资料也不足以证明普识纳米PERS-P2100不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因此,综合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及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所响应的普识纳米PERS-P2100不符合本项目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因此,雅安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雅安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雅安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四、成都某某某某公司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雅安市财政局已尽调查取证职责,成都某某某某公司所称应当调查的事项雅安市财政局均已调查取证,不存在“未查清事实”等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本项目采购包括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在内的货物,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普识纳米PERS-P2100予以响应,在其响应文件中对投诉事项所涉参数予以完全响应,并提供了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为查清投诉事项是否属实,雅安市财政局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向该产品制造商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该产品是否符合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向产品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某某大学发送《协助调查函》,调查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否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以及若出具过是否与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

成都某某某某公司所称应当核查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投诉事项所涉参数、变造佐证报告等,雅安市财政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均已依法调查,已尽到调查取证职责,在调查取证结果基础上作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响应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无误。

(二)询价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表述不属于国家或行业专业术语,成都某某某某公司针对PERS-P2100制造商回函内容,认为该产品不符合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雅安市财政局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的《投诉答复通知书》中调查了相关参数表述是否属于国家或行业专业术语。经采购人确认,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核辐射模块”“仪器可满足跌落振动、碰撞、防水防尘、高低温苛刻环境下的使用要求”“一体化三防安全箱设计”“可现场快速取出”“数据终端屏幕角度可连续调节”“和仪器数据自动绑定”等表述不属于国家或行业专业术语。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也未提供前述参数表述属于国家或行业专业术语,或具有统一判断标准的证明材料或依据。PERS-P2100制造商向雅安市财政局的回函,以及其出具的《关于拉曼光谱仪技术参数确认回复函》,均称该产品符合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

在此情况下,成都某某某某公司针对PERS-P2100制造商回函内容,认为该产品不符合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以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未对检测报告内容一致性进行说明,就认为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变造的检测报告,缺乏事实依据。

雅安市财政局在《协助调查函》中,明确向某某大学函证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否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若出具过,是否与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在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回函中,回复了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但并未对报告内容一致性问题进行说明。

在此情况下,无法判断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经其变造,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却以此推测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变造的检测报告,缺乏事实依据。

(四)雅安市财政局综合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资料及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情况,作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普识纳米PERS-P2100不符合本项目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的认定正确无误,不存在成都某某某某公司所称的“结论认定错误”等情况。

投诉事项所涉参数相关表述不属于国家或行业专业术语;普识纳米PERS-P2100制造商回函确认该产品符合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尚未向采购人交付普识纳米PERS-P2100;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产品彩页资料亦不足以证明普识纳米PERS-P2100不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综合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及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所响应的普识纳米PERS-P2100不符合本项目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雅安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无误。成都某某某某公司称雅安市财政局“结论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8日,雅安市公安局与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询价通知书(货物类)采购项目名称: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其中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中3.3技术参数载明“标的名称: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仪器为一体化设计,全部检测模块集成在箱体内,具备拉曼光谱模块、光度计模块、胶体金检测模块和核辐射模块。2.仪器稳定性:仪器可满足跌落振动、碰撞、防水防尘、高低温苛刻环境下的使用要求。3.仪器为一体化三防安全箱设计,尺寸≤40×35×20cm,整机重量≤8kg,屏幕≥10英寸。4.一体化内置式数字终端,数字终端可现场快速取出,便于更换;为避免反光,数据终端屏幕角度可连续调节。……9.纳米增强试剂稳定性≥24个月,灵敏度变化RSD≤1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增强试剂稳定性验证报告复印件)……12.提供样本采样存证设备,可实现样品标签自动打印,并和仪器数据自动绑定……”。

2023年10月23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询价公告。

2023年10月30日,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询价、评审,6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显示,其以普识纳米PERS-P2100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响应,制造商为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无偏离响应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参数要求,提供了由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纳米金增强试剂CP-1……制造单位:厦门市普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结论:1、纳米金增强试剂CP-1冷藏(4°C)保存下性能稳定性≥24小时;2、纳米金增强试剂CP-1稳定性标准偏差RSD≤4%;3、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批间标准偏差RSD≤4%……”。

经评审,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分别被推荐为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后确定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不服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质疑的回复,于2023年11月17日向雅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雅安市财政局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11月17日,雅安市财政局向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2023年11月20日,雅安市财政局向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3年11月24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回复函》。

2023年11月27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书》。

2023年11月29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雅安市公安局《关于<雅安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复函》。

2023年12月5日,雅安市财政局向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

2023年12月5日,雅安市财政局向某某大学发送《协助调查函》。

2023年12月14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雅财采函〔2023〕132号回复函》。

2023年12月20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雅安市财政局协助调查函(雅财采函〔2023〕133号)的回复函》。

经合法性审查后,雅安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分别向成都某某某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送达,并于2023年12月2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成都某某某某公司不服雅安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24年1月30日雅安市公安局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通过验收,验收结论性意见为合格。

2.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向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函,要求提供加盖鲜章的《检测报告》。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向本机关邮寄了检测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检测报告》(编号2022101200142号),载明“1、纳米金增强试剂CP-1冷藏(4°C)保存下性能稳定性≥24小时;2、纳米金增强试剂CP-1稳定性标准偏差RSD≤4%;3、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批间标准偏差RSD≤4%……”。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质疑函》及答复、《投诉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表》、《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答复通知及相关答复、《询价通知书(货物类)采购项目名称: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询价公告、询价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雅安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项目验收申请书》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EMS邮递单、网站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涉案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雅安市公安局系雅安市市级预算单位,该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属于雅安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雅安市财政局具有处理成都某某某某公司对雅安市公安局该采购项目相关投诉的职责。

一、雅安市财政局处理投诉程序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023年11月17日,雅安市财政局收到成都某某某某公司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后雅安市财政局向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分别发送相关文书并收到回复。为核实相关事实,雅安市财政局向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学等开展调查并收到回复。

经合法性审查后,雅安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分别向成都某某某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送达,并于2023年12月2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二、雅安市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一)雅安市财政局调阅了案涉项目的询价文件,查看了本项目询价公告、询价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结合投诉人投诉书,雅安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雅安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雅安市公安局、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回函等证据,依法对成都某某某某公司的投诉进行了处理。雅安市财政局依法履行了职责。

(二)本项目采购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等标的,四川某某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普识纳米PERS-P2100予以响应,并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完全响应了投诉事项所涉拉曼集成多功能检测仪的参数要求,提供了由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经雅安市财政局调查,普识纳米PERS-P2100的制造商某某市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称该产品符合询价文件参数要求,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称出具过纳米金增强试剂CP-1检测报告。为核查该事实,某某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向本机关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2022101200142号)予以印证。     

(三)雅安市公安局食药环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3000176)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验收,验收结论性意见为合格。

(四)成都某某某某公司认为PERS-P2100该产品不符合询价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雅安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雅财采处〔2023〕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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