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司法局关于《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7-19 17:5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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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雅安市司法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7月20日至8月1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雅安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邮编:625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574195116@qq.com。

附件:1.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对照表

雅安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

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规范人员应急避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传递和应急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组织、动员、撤离、安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转移避险,是指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应急避险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分级处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科学避险的原则。

第四条【预警信息传递】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社区、村组及在建工程、工矿企业采用广播、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一位个人并做好预警响应。

第五条【避险决定、命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并通过广播、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通知避险人员及危险区域的在建工程、工矿企业。

收到转移避险决定、命令但是情况紧急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工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转移避险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及工矿企业根据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电话、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在建工程、工矿企业负责人为避险转移的第一响应人,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避险决定、命令组织转移避险,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自行做出转移避险决定并组织实施。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自然灾害灾情、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第七条【强行组织避险】情况紧急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以及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及工矿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

第八条【解除避险】灾害结束后,应当由当地水利、自然规划等部门对继发灾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受到自然灾害破坏的房屋应当由住建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避险人员返回。

未受到自然灾害直接破坏的房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安全检查后组织避险人员返回。

第九条【法律责任】住所地在本市的单位拒不执行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阻碍他人转移或者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转移避险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施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附件2

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对照表

1稿

参考法条

备注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规范人员应急避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应对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规范人员安全转移避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传递和应急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组织、动员、撤离、安置等活动。

《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组织、动员、撤离、安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转移避险,是指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是指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由人民政府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应急避险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分级处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科学避险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应急救援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分级处置、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


第四条【预警信息传递】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社区、村组及在建工程、工矿企业采用广播、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一位个人并做好预警响应。

1.《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预警预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村、组及地质

灾害隐患点、在建工程、工矿企业等防灾人员做好预警响应。

2.《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相关防灾责任人和当地群众对照“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五条【避险决定的做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并通过广播、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通知避险人员及危险区域的在建工程、工矿企业。

收到转移避险决定、命令但是情况紧急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工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1.《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干部群众避险转移、自救互救,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避险转移,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第六条【转移避险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及工矿企业根据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电话、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在建工程、工矿企业负责人为避险转移的第一响应人,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避险决定、命令组织转移避险,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自行做出转移避险决定并组织实施。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自然灾害灾情、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1.《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2. 《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第一响应人】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应急第一响应人制度,在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应急第一响应人。应急第一响应人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辅助力量,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前先到达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现场疏导、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第一响应人培训、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强行组织避险】情况紧急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以及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建工程及工矿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解除避险】灾害结束后,应当由当地水利、自然规划等部门对继发灾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受到自然灾害破坏的房屋应当由住建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避险人员返回。

     未受到自然灾害直接破坏的房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安全检查后组织避险人员返回。

《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紧急情况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及房屋受损情况组织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依法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第九条【法律责任】住所地在本市的单位拒不执行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阻碍他人转移或者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转移避险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九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2.《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妨碍防治工作】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编造、传播虚假地质灾害信息的;

(二)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的;

(三)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为借口,干涉、阻挠和妨碍地质灾害监测、避险搬迁和治理工作。

3.《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第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转移避险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尽责、组织不得力等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六条【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转移、疏散命令的;

(二)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救援工作虚假信息的;

(三)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四)对依法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应急救援装备的;

(五)其他妨害应急救援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施行】本规定自  年月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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