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人: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陈某、邓某、邓某、邓某、雅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长期拒绝受理并处理2015年颁发的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状态由“共同共有”更正登记为“按份共有”请求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不动产的共有份额问题,已经雅安市某人民法院某生效判决书所确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将案涉不动产的共有状态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系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新的减损。申请人此前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所涉事项,其核心争议已由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定并得以实现。
申请人就已由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的实体事项所关联的、已不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与救济必要的行政程序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需要通过行政复议保护的自身合法权益,与申请复议的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复议法所要求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