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潇。
法定代理人:韩某萍,系王某潇之母。
王某潇在提交的行政复议中称:“王某潇之父王某隆被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拦车检查并被罚款1050元,该执法程序不合法,王某潇作为被抚养人已被侵害,有权就案涉财物参与诉讼或单独提起都被司法机构排除为案外人,不得不单独提起复议”。王某潇以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以下简称雅安交警直属三大队)执法违法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雅安交警直属三大队在2020年8月30日检查措施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问责赔偿(退还其父王某隆被处罚的1050元)。
王某隆、王某潇就雅安交警直属三大队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向王某隆释明要求王某隆更改诉状后,王某隆坚持不更改诉状并坚持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维持。王某隆申请再审,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行申1815号行政裁定驳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首先,王某潇作为王某隆的被抚养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即使能够申请复议,王某潇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期限。
再次,王某隆、王某潇就雅安交警直属三大队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隆的再审申请,韩某萍作为王某隆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再审。韩某萍以王某潇的名义单独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