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规范性文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 |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
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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