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法》明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管理法》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同时,《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