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5-20 08:42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穆X琼,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2117,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穆家村X组X号。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职务:区长。

申请人穆X琼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城区政府)在2021年3月14日发布的《雅安雨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侵犯了其权益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30日以雅府复受字(2021)3号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穆X琼请求:撤销雨城区政府发布的《通告》。

申请人穆X琼称:2021年3月14日,穆X琼看到雨城区政府发布《通告》,称要对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涉及大兴街道遗留项目的29户被搬迁户的全部构建物进行搬迁, 穆X琼在该29户名单中。该补偿方案并未征求被搬迁人的意见,补偿标准过低,侵犯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答复称:《通告》属于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发布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非法定的征收土地公告,程序性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且该《通告》的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雨城区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明确通告内容仅适用于附件名单中的29户,穆X琼并不属于此次通告适用人员。请求驳回穆X琼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事项所涉地块已依法完成征收。所涉本次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土地,本次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自2016年陆续启动,相关部门已依法完成“两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等工作,征地程序规范、合法,目前土地均已被依法征收。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雅安市2016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794号)文件批准,文X、黄X洪、穆X林、穆X跃、文X全、文X华、文X强房屋所在的穆家村4、5、6、7组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作为雅安市2016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批文下达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2018年5月29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雅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公告》”), 2018年6月6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7月2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下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雅府函〔2018〕243号)同意了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综上,本次土地征收已依法完成“两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等工作,征地程序规范、合法。

二、《通告》属于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发布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非法定的征收土地公告。文X、黄X洪、穆X林、穆X跃、文X全、文X华、文X强房屋所在的农村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雨城区政府作出的《通告》是为了向本次搬迁补偿对象告知本次整体搬迁的范围、补偿对象、适用政策及集中签约期而作出的通知行为,并未影响文X、黄X洪、穆X林、穆X跃、文X全、文X华、文X强的实体权益。该通知适用区域特定,即适用于涉及大兴街道的遗留项目被搬迁户(包括文X、黄X洪、穆X林、穆X跃、文X全、文X华、文X强)的搬迁工作,且告知29户被搬迁户集中签约期及适用政策,集中签约期结束后未签约的被搬迁户将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奖励政策仅适用于特定时间。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事项并未在该通告中予以限定,该通告仅为将征地安置补偿中相关事项予以告知,系征地搬迁补偿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因此,《通告》系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适用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雨城区政府已在搬迁范围内张贴公示该通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通告》公布的补偿政策有利于被搬迁户,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通告》系雨城区政府为了向本次遗留项目整体搬迁适用的范围、补偿对象、集中签约期及适用政策进行通知。该《通告》适用于特定区域范围,即仅适用于涉及大兴片区的29户遗留户,文X、黄X洪、穆X林、穆X跃、文X全、文X华、文X强的房屋位于此次搬迁范围内。本次遗留项目整体搬迁启动之前由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本区域范围内被搬迁户的房屋出具了测绘结果报告,结合被搬迁户房屋实际情况,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雨城区政府及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雅安雨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补偿方案》,并《通告》予以发布。

《通告》明确的适用政策中,给予被搬迁户5日的房屋测绘结果复核期,针对房屋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复核期内提出,由工作组再次对房屋测绘结果进行复核认定;同时还设定了15日集中签约期,集中签约期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被搬迁户,享受搬迁补偿方案设定的签约奖励,包括3万元/人的动员搬迁奖励,5千元/人的按时签约奖励,3千元/户的搬迁腾退奖励。上述政策有利于保障被搬迁户的利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4日,雨城区政府发布《通告》并附附件一和附件二。

附件一29户名单未包含穆X琼。

附件二为《雅安市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补偿方案》,载明“……一、搬迁范围。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涉及大兴街道遗留项目29户被搬迁户的全部建(构)筑物。二、搬迁补偿对象。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涉及大兴街道遗留项目29户被搬迁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三、适用政策。本次整体搬迁适用的补偿政策为《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雅府发〔2015〕48号)及征地搬迁相关《会议纪要》。四、集中签约期。……五、签约奖励政策。本次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签约奖励政策参照适用《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雅府发〔2015〕4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自2021年3月17日9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时止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动员搬迁奖励,按照5千元/人的标准给予按时签约奖励,按照3千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腾退奖励。超出上述期限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3万元/人的动员搬迁奖励,5千元/人的按时签约奖励,3千元/户的搬迁腾退奖励。六、房屋测绘面积的复核。……七、其他事项。1、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整体搬迁范围内的29户被搬迁户,且仅在本次集中签约期内予以适用。2、本方案由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涉及到的个案问题,由本次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搬迁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

穆X琼以雨城区政府发布的《雅安雨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通告》侵犯了其权益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告》。本机关于2021年3月30日以雅府复受字(2021)3号决定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雅安雨城区中心城区遗留项目被搬迁户整体搬迁通告》及附件一和附件二、张贴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2021年3月14日,雨城区政府发布《通告》并附附件一和附件二,明确《通告》内容仅适用于附件名单中的29户。穆X琼并未在附件一29户名单中,由于穆X琼与案涉《通告》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穆X琼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幫助
Copyright (c) 2024 sf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司法局 (0835-222210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7 蜀ICP备190194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4
法治雅安(微信)
雅安司法(微博)
外来企业投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