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4月27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立项,起草,论证与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附则7章51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立项方面,明确不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规定》明确省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之后由省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拟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等三个条件。省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省法制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起草方面,《规定》明确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起草的包括: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其他需要由省法制机构起草的。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省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通过委托方式确定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的,省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在论证与审查方面,起草结束后,《规定》规定省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公布草案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省法制机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在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方面,《规定》指出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解释。规章解释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请求解释的,由省法制机构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省法制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规定》还指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根据《规定》,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由省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省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省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