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 - 雅安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18 16:56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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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编号及标题

行政执法案例〔2021001号

A公司涉嫌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菜篮子”民生工程;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不予行政处罚

三、基本案情

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A公司位于XX村的屠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过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调查询问,雅安市雨城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拟处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11813344元)1.9%(即22.4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A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A公司,原址位于雨城区DX,为确保省重点项目成雅快速通道的建设进度,公司在新址(雨城区DY)建设的同时,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公司是雨城区唯一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保障“菜篮子”民生工程,在原址确定拆迁后,加快了新址的建设。公司主动联系环评机构,签订编制合同,但因土地手续等原因耽误了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度。公司开工建设时虽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了污水治理设施。A公司得土地手续后,编制环评报告书,获得环评批复,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

四、处理结果

对A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批评教育的决定。

五、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本案中,如果对该企业做出22.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环境信用评价、抵押、融资、贷款、税收以及其他政策性支持等方面将受到较大影响。

结合陈述申辩佐证材料,遵循行政处罚的“无过错不处罚”原则,鉴于A公司没有明显主观过错,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同时,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集体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所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裁量,对A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批评教育的决定。

六、案例点评

2021年3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本案的办理,集中体现了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仅依法依规作为,而且蕴监督管理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其典型意义主要为“三性”。

1.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颁布实施以来,雅安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办理的首起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对新法中新法条的法学运用,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客观、全面地调取了行政相对人涉嫌行政违法的主客观证据,并对在案证据客观评价,认真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经集体研究后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出环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并不矛盾,以实际行动来鼓励、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在本地健康发展依法提供服务,但也绝不放松环境保护。评价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的标准在于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更好的改善而不是对多少涉嫌环境违法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本案其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虽然对涉案企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但仍然警钟长鸣,雅安市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将加强后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开展环境法制教育,对今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绝不姑息。既体现出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依法作为,也体现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力担当。

2.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以及集体审议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在法学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裁量基准和规则制度的准确适用。特别突出了法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认定。本案中,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但随着案件的深度调查,其因果关系更加清晰,大量证据表明该企业出现违法是受诸多客观因素所致,主观上并无明显过错,未造成直接环境危害后果。同时,在裁量中,基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所规定的情形对该案进行了客观评判和合法裁量。充分体现了法制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果,同时,也凸显了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涉及民生、公众利益、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高度重视与和谐发展。同时,在环境法学实践中,正确把握环境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崇尚法治理念,塑造正确的法学思维。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学理念依法行政。

3.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在依法行政中最大限度地提升办案质量,尊重事实,公平裁量,就是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最真实体现,同时,也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障。以环境法治建设为引领,强化民营企业环境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引导民企高质量发展,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树立服务为先,处罚为辅,罚教并重的执法理念,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形式,使之常态化、长效化,贯穿于服务民营经济的全过程。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严谨性、公平性,同时也展现出执法人员的法治精神、责任担当以及综合素质,基于该起案件其蕴含的深邃意义,将对全市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参考借鉴作用,指导意义深远。

从三个角度对本案进行点评:

从法律层面,该起案件的办理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的融合运用,充分体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背景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实践角度,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既是依法行政、主动作为的体现,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法学理念的积极探索,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在于“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环境与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服务,环境法治能力建设是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

从内涵方面,该起案件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雅安市办理的首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践性、指导性。将对全市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全市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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