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 (试行)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 (试行)
时间:2023-12-06 10:56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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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时,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或检查、决定、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办案、符合比例的原则。

第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对企业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可能严重减损企业权益且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五)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六)可能影响本地区域金融稳定;

(七)其他可能波及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情形。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立案、调查或检查、决定、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环节,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案件线索等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或受理条件的,应当对行政执法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对企业实施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调查或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降低调查或检查对企业的负面经济影响。充分保护企业的知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合法、适当。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保障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评估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对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要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企业的违法行为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根据造成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超过追罚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十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对实施行政强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因行政强制的实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充分论证实施行政强制的必要性,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企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一般不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等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金额和期限,拟采取“活封”“活扣”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超标的或者重复查封、冻结企业财产。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决定。

涉案企业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经济影响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对企业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对企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因案施策,充分发挥执行协议、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制度的作用,减少行政强制执行对企业的影响。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维系财产市场价值。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除企业、企业家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家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企业或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公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撤回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要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执法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重大影响案件应当予以督办。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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