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9-07-30 16:15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雅府复决字〔2019〕8

 

申请人: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香XX路XX号

负责人:宋XX,职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住西藏日则市桑珠孜区XXX路X号,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平,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昌,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保科副科长。

第三人刘X,汉族, 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XX镇XX村X组XX号,系刘XX之子。

    委托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XXXX雅安分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于2019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受理。因刘X与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通知刘X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XX雅安分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

申请人XXXX雅安分公司称:刘XX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28日,刘XX入职XXXX雅安分公司。入职时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刘XX表示有其他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要XXXX雅安分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四川XXXX集团公司出具的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证明,公司因此才未为其购买保险。刘XX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基于上述原因,不应认定刘XX为工伤,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人社局称:首先,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人社局收到刘XX之子刘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进行受理,并向刘X和XXXX雅安分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告知通知书》。除审查刘X、XXXX雅安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外,还依法对XXXX雅安分公司员工高XX、张XX调查走访。核实刘XX系XXXX雅安分公司的职工,被派在雅安市人民医院城后坝院区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8月10日,刘XX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第5118021201800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市人社局认定刘XX为工亡。

其次,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XXXX雅安分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并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的规定,XXXX雅安分公司没有为其聘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X称:市人社局依法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刘XX入职XXXX雅安分公司,被派在雅安市人民医院城后坝院区从事保安工作。

2018年8月10日7时20分,刘XX下班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雅安市人民医院出具了刘XX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心肺复苏后综合症”。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编号为51180212018000007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XX之子刘X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2018年11月2日,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向刘X、XXXX雅安分公司分别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告知通知书》;市人社局根据刘X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依法对XXXX雅安分公司员工高XX、张XX进行调查询问;2018年11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XXXX雅安分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3月25日,四川XXXX公司生活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兹有刘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在我处上班,保险已买”。据此,XXXX雅安分公司未为刘XX购买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刘XX与刘X身份证及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病情证明及死亡证明、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与考勤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与送达回执、工伤认定告知通知书与送达回执、调查笔录、公司回复、公司营业执照;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及市人社局相关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首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规规章规定。

其次,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市人社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刘X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由市人社局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对高XX、张XX单独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刘杰提供的证据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207号),其认定工伤程序符合规章规定。

再次,被申请人市人社局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认为刘XX在下班途中,因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并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如下:(一)劳动合同与考勤表、调查笔录均证实刘XX与XXXX雅安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为下班途中。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的规定,XXXX雅安分公司没有为其聘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的该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三)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XXXX雅安分公司主张刘XX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市人社局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8〕280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幫助
Copyright (c) 2024 sf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司法局 (0835-222210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7 蜀ICP备190194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4
法治雅安(微信)
雅安司法(微博)
外来企业投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