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 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遵守保密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 ||
2 |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测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检测活动中形成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 (二)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抽样检查。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3 | 对本地区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商用密码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
4 |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密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5 |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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