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办法》提出,对于政府部门以及环保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除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可以参加外,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对于听证会,《办法》明确的原则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办法》指出,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新《环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做了规范,为配合新环保法,《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