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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04-27 16:37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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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3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化解行政争议、消除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3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府法〔2013〕12号)及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全市大调解工作要点》(雅矛调〔2013〕1号)安排,现就2013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当前形势,找准问题,不断深化行政调解工作

在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中,行政调解相对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在新形势下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仍不到位,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使行政调解工作没有真正有效地开展起来;二是行政调解机制不健全,无行政调解编制、机构、专门人员,工作流于形式,行政调解的部署、要求等未能落实到位,行政调解指导的难度比较大;三是依法行政各项要求未完全落实,没有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四是行政调解的范围和方式尚未完全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针对上述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正视问题,采取措施,不断改进行政调解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促进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

当前,行政争议纠纷呈现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等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既是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有充分的认识和鲜明的态度,深刻理解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法、用法,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措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三、进一步健全调解机制,完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要以完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和类型化调解工作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一是巩固提升“大调解”、“五进”活动成效,推动调解组织网络向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延伸。建立辖区群众代表参与调解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构建行政职能部门专业调解工作网络,规范面向群众的行政调解工作服务窗口运行机制。二是将行政调解与民生工作相结合,成立完善专业调解组织。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重点领域以及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林权纠纷、食品安全、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专业领域,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专业调解组织,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使行政调解向常态化方向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相关责任单位和协作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负责、多方参与、联动调解的原则,完善工作程序,设立工作机构,进一步落实联合排查、研判、防范、化解、督查考评的协调联动机制。四是夯实基层,方便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需要。突出抓好各县(区)乡镇和各县(区)行政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调解室的建设工作,开展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室标识标牌、职责制度等加以规范。五是继续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目前,多个行政部门主动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加大了联动调解的力度和广度,其他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大胆探索如何运用联动调解工作方式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

一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避免因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行政争议发生。四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五、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对于因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六、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和人员培训,注重理论研究,走依法可持续调解之路

县(区)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要加大对本地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切实肩负起行政调解牵头单位职责。要着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优、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专兼职行政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要按照省市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对本地行政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能力。

各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级行政部门要做好日常工作,准确收集行政调解数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信息。县(区)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每月应报送一篇以上行政调解信息,半年应报送一篇研讨文章,坚持理论研究,走依法可持续调解之路,防止“运动式”调解。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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