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3-28 17:17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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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充市某某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益,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宁雅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局长。

申请人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市应急罚〔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20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南充某某公司请求:依法变更被申请人市应急局2024年2月6日作出的《决定书》,依法从轻处罚。

申请人南充某某公司称:一是南充某某公司对事故发生并非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主动赔付,避免扩大影响;二是南充某某公司不具备加重处罚的情形,应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应急局答复称:市应急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雅安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授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应急局于2023年11月10日成立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雅安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组,开展审查调查。省应急厅成立指导组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谈话问询、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科学分析事故原因,组织专家进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11日,《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并呈报市政府。2023年12月13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作出《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雅府函〔2023〕340号),由市应急局对南充某某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12月16日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案卷交接单移交至市应急局办案机构。同日,市应急局根据批复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雅市应急罚告﹝2023﹞执二20-1号)。

2024年1月15日,市应急局收到南充某某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应急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雅市应急听通〔2024〕1号),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雨城区宁雅路66号6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市应急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办理人员与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市应急局在2024年2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市应急罚﹝2024﹞1-1号)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同时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市应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二、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南充某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川R88504)由成都至雅安芦山的危险货物运单填写的押运员为何某敏,而实际押运员为何某权。二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何某、何某敏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导致其不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未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重烃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时,何某未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违法运输非柴油介质,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呼吸阀不能正常泄压的隐患,未对运输前事故车辆(川R88504)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四是对事故车辆管理不到位。事故车辆(川R88504)事故发生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对川R88504驾驶员何某多次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制作电子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失察。

南充某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三、作出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南充某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条款的实施标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案涉事故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惨重后果,造成G5京昆高速新店枢纽前往S8成名高速双向匝道实施管制近30小时(2023年11月7日18时10分至8日23时50分),造成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停业时间长达47天,严重影响广大群众交通出行,且该事故在网络上传播较为严重,社会影响后果较大,因此,在法定幅度内对南充某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9万元(玖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市应急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后,雅安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授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应急局于2023年11月10日成立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运输车辆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雅安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组,开展审查调查。省应急厅成立指导组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开展谈话问询、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科学分析事故原因,组织专家进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11日,《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并呈报市政府。2023年12月13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作出《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雅府函〔2023〕340号),由市应急局对南充某某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12月16日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案卷交接单移交至市应急局办案机构。同日,市应急局根据批复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雅市应急罚告﹝2023﹞执二20-1号)。

2024年1月15日,市应急局收到南充某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应急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雅市应急听通〔2024〕1号),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雨城区宁雅路66号6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办理人员与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经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后,市应急局在2024年2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市应急罚﹝2024﹞1-1号)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处罚的内容(对南充某某公司罚款人民币99万元)、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同时明确告知救济途径。

南充某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南充某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川R88504)由成都至雅安芦山的危险货物运单填写的押运员为何某敏,而实际押运员为何某权。二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何某、何某敏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导致其不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未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重烃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时,何某未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违法运输非柴油介质,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呼吸阀不能正常泄压的隐患,未对运输前事故车辆(川R88504)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四是对事故车辆管理不到位。事故车辆(川R88504)事故发生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对川R88504驾驶员何某多次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制作电子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失察。

2.2023年11月13至11月23日期间,事故调查组分别询问张某(一)、张某梅、袁某丹、蒋某宏、朱某芬、张某(二)、李某、袁某涵、何某敏、袁某栋、蒋某梅、任某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23日, 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SCSJ-2023-JS-025);2023年11月20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ST23-04016.001)、(ST23-04063.001);2022年5月25日,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事故车辆(川R88504)《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SC22GT5083-15)。

4.2024年2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一大队出具《关于“11.7”事件处置情况说明》,载明“11.7”事件造成G5京昆高速新店枢纽前往S8成名高速双向匝道实施管制近30小时(2023年11月7日18时10分至8日23时50分);2024年2月5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石油分公司出具《关于“11.71事件”对名山服务区整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报告》载明“11.7”事件造成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停业时间长达47天。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关于印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事故调查卷、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卷、处罚决定书、集体讨论笔录、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市应急局具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职责。

首先,南充某某公司违法事实存在。南充某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川R88504)由成都至雅安芦山的危险货物运单填写的押运员为何某敏,而实际押运员为何某权。二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何某、何某敏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导致其不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未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重烃运输途中发生泄漏时,何某未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违法运输非柴油介质,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呼吸阀不能正常泄压的隐患,未对运输前事故车辆(川R88504)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四是对事故车辆管理不到位。事故车辆(川R88504)事故发生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对川R88504驾驶员何某多次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制作电子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失察。

其次,市应急局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一是收集证据程序合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雅安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雅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组,开展审查调查。省应急厅成立指导组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分别询问张某(一)、张某梅、袁某丹、蒋某宏、朱某芬、张某(二)、李某、袁某涵、何某敏、袁某栋、蒋某梅、任某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进行专业鉴定,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SCSJ-2023-JS-025),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ST23-04016.001),并有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川R88504)《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SC22GT5083-15)。市应急局向事故调查组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听证过程中,市应急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办理人员与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二是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6日,市应急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作出并向南充某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市应急局依照南充某某公司书面听证申请公开举行听证会。因南充某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后,市应急局在2024年2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同时明确告知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应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再次,市应急局作出处罚决定内容合法。南充某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条款的实施标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涉事故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惨重后果,造成G5京昆高速新店枢纽前往S8成名高速双向匝道实施管制近30小时(2023年11月7日18时10分至8日23时50分),造成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停业时间长达47天,严重影响广大群众交通出行,且该事故在网络上传播较为严重,社会影响后果较大等事实,市应急局对南充某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9万元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

最后,南充某某公司提出其对事故发生并非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主动赔付,避免扩大影响以及南充某某公司不具备加重处罚的情形,应从轻处罚等行政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市应急局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雅安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市应急罚〔2024〕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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