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不服杨某为工伤行政诉讼案 - 雅安市司法局
A单位不服杨某为工伤行政诉讼案
时间:2014-11-20 13:4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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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a单位(四川省属单位)
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杨某
【基本案情】
a单位是四川省属单位,在雅安市辖某县设办事处,第三人杨某是该办事处保洁工,a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2月29日第三人杨某未到单位报到考勤,当日9时许,杨某在通知专人清运垃圾的途中,因骑自行车不慎受伤,随后,第三人的丈夫为其申请工伤,雅安市人社局作出杨某为工伤的决定。此后,a单位不服,后经法院二审维持,历时1年半。
申请人认为:1、a单位是四川省属单位,其所在地在省会成都,应由成都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超越职权;2、案发当天,第三人杨某未到单位报到考勤,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判令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1、a单位是四川省属单位,在雅安市辖某县设办事处,第三人杨某是该办事处保洁工。若a单位在成都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则由成都市人社局管辖;若a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则由雅安市人社局管辖。本案中,因a单位未为第三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应当由雅安市人社局管辖。2、2011年12月29日9时许,保洁工杨某去通知专人清运垃圾,这是其本职工作,并不需要单位当天指派,杨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统筹地区人社局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关,拥有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焦点问题评析】
一、工伤认定是否越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企业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管辖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企业的分支机构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企业未为该分支机构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该分支机构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本案中,申请人未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且第三人的工作地点在雅安,所以,被申请人的行为不越权。
二、对杨某“因公外出”的认识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公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期间,也包括指派到外地工作和学习的期间。”;第十九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本案中,杨某通知专人清运垃圾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杨某可以电话通知,也可以路过时通知,也可以专程上门通知,也可以是单位临时指排去通知,这些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因公外出”。
案发当天,杨某没有报到考勤或领导没有安排,并不排除杨某主动上门通知垃圾清运人的情形,因此,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办案体会】
一、在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问题上,法律法规上有专门规定,即存在3种情形:1、单位在单位的注册地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就由单位注册地的市级人社局管辖;2、单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员工工作地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员工工作地的市级人社局管辖;3、单位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就由员工工作地的市级人社局管辖。
从立法角度看,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唯一性,单位一旦参保,就不会存在管辖权的争议。若单位不为员工参保,就由员工工作地的市级人社局管辖,这样做,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也方便受伤职工维权,同时,也便于当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对职工“因公外出”的认定,不应拘泥于通常情况、考勤情况或单位指派等情形,而应当综合考量员工的工作实际。本案中,通常情况是杨某电话通知而不是上门去通知,考勤情况是杨某当天没有考勤,杨某外出也不是受单位指派,那么,员工主动外出去工作就不是工伤了吗?这显然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的“因工外出”,并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如:单位指派、考勤报到、持介绍信、2人以上)。员工上了班却没有打考勤是可能的,单位没有指派而员工“因工外出”也是可能的。
三、关于“举证倒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有别于“谁主张、谁举证”,员工主张工伤却要单位为“不是工伤”而举证,常常让单位很为难。本案中,单位认为“没打考勤就没上班”、“没有指派就不算因工外出”,而没有对“不是工伤”进行举证(比如,员工当天外出是干什么去了?)。现实生活中,单位因此而败诉的情形较多。
                                                              撰稿人: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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