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07-15 11:28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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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雅府复决字 (2020)1号

 

申请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余刚平,局长。

申请人XX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请求: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XX称:申请人为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村民,并在该村XX地块拥有房屋,因建设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在2019年11月26日向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XX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11月28日签收,但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针对XX复议申请

一、核实情况: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 1月9日收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后,高度重视,立即核实情况。2020年1月15日收到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两封函件内容均为杨XX申请信息公开。经核实发现杨XX2019年11月26日寄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EMS(快递编号1087494168833)快件在配送时间和签收时间存在异常,从邮政快递公司安排配送到签收只用了16秒,且配送时间为晚上8点。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快递员肖建宁EMS客服、以及分管羌江南路片区邮政快递业务的经理联系,均未提供该单号EMS快件真实签收依据,最终由该经理协助出具了情况说明。另一方面,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联系了物业公司2019年11月28日当日值班门卫,该门卫在当日未收到杨XX单号为1087494168833的EMS快件,并书写了情况说明书。因此,经核实,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物业公司均未收到杨XX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8833)。

XX2019年11月26日寄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信息申请公开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4333),因快递员投递失误,该信件于2019年11月30日被送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签收。按照《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2019年12月下旬(具体时间待核实查证),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同志电话通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该快递,并按要求办理回复。

二、办理情况:2019年12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单位驾驶员前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门卫室将快递取回办公室,并于12月30日将信件交由环评科处理。环评科收到信件后,赓即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回复。环评科工作人员通过信件中留的电话联系申请人杨XX,希望进一步了解来信原因及相关地块建设项目名称等情况,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更多信息。2020年1月2日,由环评科草拟相关书面回复后报领导审核,2020年1月7日环评科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杨XX,确认收件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挂号信方式将书面回复寄出,2020年1月8日已由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XX在2019年11月26日向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分别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XX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寄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快递编号1087494164333),因快递员投递失误,该信件于2019年11月30日被送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签收。2019年12月下旬,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电话通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该快递,并按要求办理回复。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通过信件中留的电话联系杨XX,要求了解来信原因及相关地块建设项目名称等情况,但杨XX并未提供更多信息。2020年1月2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挂号信方式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寄出,2020年1月8日已由申请人签收。

寄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8833)快递显示在2019年11月28日已经投递,但当天值班门卫出具说明当日未收到该快递。快递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签收记录,快递投递员在2020年1月19日出具1份情况说明,内容为“2019年11月28日下午16点58分投递至羌江南路377号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当时收发室由保安值班,投递时进行了交接,该地方邮件均未进行签收。……经双方多次在收发室寻找,均未找到该邮件”。

2020年1月9日,杨XX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答复书》、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及信息公开回复、值班门卫的说明、快递投递员的情况说明、邮政EMS快递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XX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XX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未收到杨XX的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8833),也多次组织人员在收发室查找未果,向快递公司函询,快递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投递记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证明快递已经签收的责任。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未提供当天的文件登记流转记录,对应转交给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邮件不及时处理,存在邮件管理制度不规范、完善,虽然值班保安出具说明未收到该邮件,但快递员说明该快递已经投递,该单位邮件均未签收。故根据本案的情况,应推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信件,导致邮件遗失而未能及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依法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行为违法。

鉴于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已经对杨XX的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再行答复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期未对杨XX在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三条 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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