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雅府复决字 (2020)1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余刚平,局长。
申请人杨XX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
申请人杨XX请求: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
申请人杨XX称:申请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杨XX复议申请称:
一、核实情况: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 1月9日
杨XX2019年11月26日寄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信息申请公开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4333),因快递员投递失误,该信件于2019年11月30日被送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签收。按照《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2019年12月下旬(具体时间待核实查证),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同志电话通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该快递,并按要求办理回复。
二、办理情况:2019年12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单位驾驶员前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门卫室将快递取回办公室,并于12月30日将信件交由环评科处理。环评科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杨XX在2019年11月26日向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分别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XX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寄往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快递编号1087494164333),因快递员投递失误,该信件于2019年11月30日被送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签收。2019年12月下旬,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电话通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该快递,并按要求办理回复。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通过信件中留的电话联系杨XX,要求了解来信原因及相关地块建设项目名称等情况,但杨XX并未提供更多信息。2020年1月2日,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挂号信方式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寄出,2020年1月8日已由申请人签收。
寄往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邮件(快递编号1087494168833)快递显示在2019年11月28日已经投递,但当天值班门卫出具说明当日未
2020年1月9日,杨XX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答复书》、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及信息公开回复、值班门卫的说明、快递投递员的情况说明、邮政EMS快递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
本案中,杨XX向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雅安市雨城区XX镇XX村X组XX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未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未提供当天的文件登记流转记录,对应转交给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的邮件不及时处理,存在邮件管理制度不规范、完善,虽然值班保安出具说明未
鉴于雅安市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已经对杨XX的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再行答复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
确认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
2020年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
第四条 各级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
(三)组织编制本行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
第三十三条 行
行
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