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9-07 16:20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支队长。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雅公(交)行罚决字〔2022〕511800240004628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幫助
Copyright (c) 2024 sf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司法局 (0835-222210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7 蜀ICP备190194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4
法治雅安(微信)
雅安司法(微博)
外来企业投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