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覃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13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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