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财政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25-06-13 15:0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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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1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工作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审核、监控、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2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4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5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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