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军,局长。
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20〕01-208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