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应结合中国实际(对话) - 雅安市司法局
行政程序立法应结合中国实际(对话)
时间:2015-12-24 08:59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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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魏哲哲

 人民日报 》( 20151223   17 版)

对话人:

浙江大学教授 章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万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副司长 张越

 

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诸多实务部门、专家学者提出,应尽快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在近日举办的“中国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教授章剑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副司长张越。

记者: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如何?

章剑生:近些年来,很多地方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构建了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框架,分为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监督与责任。2011年汕头,2012年山东,2013年辽宁、西安、海口,2015年江苏、宁夏、兰州,也都陆续制订了各自的行政程序规定。

记者:当前,各地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章剑生:我们曾在多地进行调研,发现一些问题:第一,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太低,一些很有意义的行政程序规定难以得到普遍应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统一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第二,法院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仅检索北大法宝案例库,截至20151010号,上述9部地方性规章在法院个案中被引用的数量分别是湖南省128个,山东省22个,海口5个,辽宁1个,其他都为零。并且在这个数据统计中,不少是当事人提出要按地方政府规章审理案件,而不是法院在裁判理由里主动引用的。第三,行政执法重结果轻过程,影响了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严格按程序来,会影响执法进度和执法效果。

记者:在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哪些内容?

王万华:对我国来讲,首先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立足中国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国际经验看,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行政权的扩张有直接关系,行政权扩张之后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理性,也就是科学决策的问题。另一个是权力制约,也就是法治监督的问题。从这两方面来看,行政程序立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良法在于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有些法律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对此,从国际经验看,明确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是法律能够实施的一个重要保障。这对于我们思考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如何走,有借鉴意义。

张越: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围绕一个中心,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个中心,是指解决避免行政争议。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都已经明确“解决行政争议”是这两部法律的基本功能。行政程序立法也应该着力避免行政争议。

四个方面主要包括:一是从行政执法者的角度,考虑行政程序立法的顶层设计;二是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如果法律条文不能与执法实际相结合,行政程序立法可能就是空泛的规定,难以在基层一线落实;三是沿着行政执法的流程制定法律条文,实现全过程管控;四是充分考虑行政程序的制度成本,避免程序性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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