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东,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执罚〔2023〕第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罗怀富于2023年3月29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