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核查某某娱乐中心奖品目录备案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案涉复函),于2026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函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曾因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某某娱乐中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另行出具案涉复函,作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复议决定已对《回复函》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评价并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对案涉复函等证据材料一并进行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情形。案涉复函系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作出的过程性、补充性说明文件,其法律性质为程序性告知,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独立、实际的法律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另需指出,申请人对举报处理结果的实体异议,已在复议中获得救济机会,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应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