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5-06-04 08:52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申请人:四川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雅安市荥经县某镇某村某组。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友中,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环罚〔2024〕8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幫助
Copyright (c) 2025 sf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司法局 (0835-222210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7 蜀ICP备190194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4
法治雅安(微信)
雅安司法(微博)
外来企业投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