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智勇,局长。
申请人施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