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2023年)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2023年)
时间:2023-12-19 17:15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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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雅安市司法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邮编:625000

电话:0835-2222102

传真:0835-2360211

二、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证件类

证件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类别

证件状态

行政执法证

23160011033

黄怡

雅安市司法局

司法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160011023

杨永莉

雅安市司法局

司法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160011024

鲁健

雅安市司法局

司法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160011026

邓丹

雅安市司法局

司法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160011022

肖月

雅安市司法局

司法

有效

三、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程序

1.权责清单

(1)公示平台:雅安市司法局

(2)公示文件名称:雅安市司法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3)公示网址:

https://sfj.yaan.gov.cn/xinwen/show/cf06b15777acb4b8d6dcfa07ce8d2c35.html

2.行政处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行

四、雅安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权利类别

责任主体

应当提交的审核材料

1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

其他行政权力

雅安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和行政审批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其他行政权力

雅安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和行政审批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其他行政权力

雅安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和行政审批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律师工作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律师工作科

1.卷宗目录

2.案件来源证明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申请书

5.执法人员执法证

6.案件主要证据

7.听证相关材料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9.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雅安市人民政府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电话:0835-2231039(2)行政诉讼单位:汉源县人民法院

地址:汉源县富林镇兴民路37号

电话:0835-4222074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方式、途径部门: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外来企业投诉科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投诉电话:0835-2225992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七、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比照《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雅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雅安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标准》实行。

八、雅安市司法局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实施情况

(1)公示平台:雅安市司法局

(2)公示文件名称:2022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3)公示网址:

https://sfj.yaan.gov.cn/xinwen/show/df7a78ae697

6dd901889ada4b2c3e9ca.html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1)公示平台:信用中国(四川雅安)

(2)公示网址:

https://www.yaan.gov.cn/credit/doublePublicity/doublePublicityPage?type=4&columnCode=top_xygs

九、雅安市司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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