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呷某某。
住 址:雅安市汉源县某镇。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公(交)行罚决字〔2025〕5118002400060348)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