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17:3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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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府复决字(2021)8号

申请人:白XX。

委托代理人:王XX,系白XX之母。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职务:区长。

申请人白XX以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城区政府)在2021年3月26日强制拆除其厂房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白XX请求:确认雨城区政府在2021年3月26日强制拆除白XX位于雨城区大兴前进村8组的厂房违法。

申请人白XX称:申请人白XX系雨城区XX镇XX村X组村民,在该村建有厂房并正常经营。2021年3月26日,在未接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厂房被强制拆除。白XX与母亲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称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强拆现场指挥者为雨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古XX,因此雨城区政府是强拆行为的实施机关。该强拆行为明显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雨城区政府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应当是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白XX认为由雨城区政府对其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雨城区政府对其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经调查核实,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建筑物被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由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对该厂房实施了违建拆除行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应当为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白XX系雨城区XX镇XX村X组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XXX服饰)。

因该房屋在2021年3月26日被拆除,2021年3月28日王XX代女儿白XX报警。2021年3月28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XX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载明“你于2021年3月28日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XX派出所报称的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在你房屋周边游荡,表示要强拆你的房屋,需要公安机关对你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2021年4月8日,白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厂房被违法强制拆除,而现场指挥者为雨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古XX,故请求确认雨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雨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称雨城区政府未实施过该拆除行为, 案涉建筑物被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由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对该厂房实施了违建拆除行为,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应当为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请求驳回白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1.2021年4月15日, 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房屋为白XX在属于城市规划区的承包地上私自修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责令改正等程序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3月26日组织实施了对该违法建筑拆除。

2.白XX系白XX、王XX之女。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独生子女证、房屋现状测量分户图、照片、《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雨城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白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雨城区政府在2021年3月26日强制拆除白XX位于雨城区XX镇XX村X组的厂房违法。经审查,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为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故本案被申请人应当是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白XX主张实施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雨城区政府,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一是白XX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表述为一伙人员强制拆除了房屋,并不确定具体身份。二是白XX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经自己调查发现现场指挥者为雨城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古XX,并提供了照片为证,该照片不能推断古XX在现场指挥实施拆除行为,更不能推定其代表雨城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二、雨城区政府答复称自身并非组织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该拆除行为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

三、雅安市雨城区XX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对白XX(白XX之父)户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白XX可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白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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