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介 - 雅安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简介
时间:2014-04-15 14:1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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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通俗地讲,行政复议就是“民告官”的一种准司法程序。它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救济制度。行政机关在履行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时,难免出现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如果没有依法办事,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直接向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接受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对这个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这就是行政复议。

问:行政复议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有何特点?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通常会选择行政诉讼、信访、行政复议或调解协调这几种方式来寻求救济,解决争议。行政诉讼、信访、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相比而言,行政复议救济范围广泛,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处理期限短,处理机制灵活,比信访效率高,比诉讼成本低。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应当说是一条最佳的救济渠道。行政复议的申请十分方便,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另外,行政复议制度中的调解与协商和解机制,更有利于化解、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特别是有利于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安定团结,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当前,群众对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还有一定的顾虑,行政机关还要在宣传、贯彻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优越性,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宣传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表达利益诉求,选择行政复议理性解决争议。

问: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不服,对行政机关关于土地、山岭、草原、荒地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损害了自身利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等,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而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形,如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要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如果是公民,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另外,还要提供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文件材料。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很简单,主要说清楚三项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二是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说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等。三是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说明受到损害的情况等。

问: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提交?

答:提出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天起60天之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直接管理这个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这个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某个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要向它的上一级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现实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还有的行政机关与其它机关共同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或合并,申请人可能不清楚应当向哪一个行政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这时就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这个县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县级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所以,行政复议申请可直接提交给政府法制机构。

但是,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必须向这些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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