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2025年度合法性审查典型案例
时间:2026-02-05 17: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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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组团详细规划》制定程序倒置

2025年6月,市司法局在对《某组团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规划》制定程序存在倒置的问题。

《规划》于2022年7月编制完成,2023年11月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12月进行社会公示,2025年3月征求相关县(区)、市级部门等单位意见,2025年6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提交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经审查认为,《规划》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才征求县(区)、部门意见,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先征求县(区)、部门意见再征求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报送审批前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国土空间规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类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管控要求,应遵循严格的编制程序。《规划》在征求县(区)、部门意见后,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修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性要求不能得到保证。

市司法局向《规划》起草单位反馈了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再次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了《规划》文本和图集。

案例二:《某县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未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2025年4月,某县司法局在对《某县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方案》制定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问题。

《方案》规定,规划后的停车泊位实行有偿收费经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中标经营主体根据车位数量向县财政局缴纳相应费用。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三条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经审查认为,起草单位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方案》作出有偿收费、公开招标等规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某县司法局向《方案》起草单位反馈了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将《方案》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

案例三:《某县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关于使用本地商品给予补贴的规定

2025年6月,某县司法局在对《某县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措施》关于使用本地商品给予补贴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问题

《措施》规定:“对使用县供销社授权生产企业制作某某县农特产品包装箱发货的,按照1万—5万个(不包括5万)每个补贴0.2元,5万—10万个(不包括10万)每个补贴0.3元,10万个及以上每个补贴0.5元。”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四)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经审查认为,《措施》对经营者使用县供销社授权生产企业制作的农特产品包装箱给予补贴,属于通过奖励性措施限定使用特定商品的行为,对“县供销社非授权企业”形成了政策性歧视,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应予以纠正。

某县司法局向《措施》起草单位反馈了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案例四:《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本地建筑企业中选择承包的规定

2025年9月,某县司法局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发现,《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选择本地建筑企业承包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问题。

《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国有平台公司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在县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中,选取符合资质要求和满足条件的本地建筑企业进行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审查认为,《意见》规定将国有平台公司承建的项目,限定在县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是典型不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规定。

某县司法局向《意见》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制定机关于2025年9月启动《意见》修订程序,删除了该条规定。

案例五:《某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关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准入审批的规定

2025年10月,某县司法局在对《某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办法》关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准入审批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某局负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准入审批,对运营企业的资质条件、车辆数量标准、停放管理、资金保障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经审查认为,《办法》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须向某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进入本地市场开展运营,实质上增设了一项针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某县司法局向《办法》起草单位反馈了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删除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准入审批”及相关审核程序的规定。

案例六:《某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关于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地下水禁采区及限采区划定的规定

2025年7月,某区司法局在对《某区现代水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规划》关于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地下水禁采区及限采区划定的规定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规划》规定:“完成辖区内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经审查认为,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权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作出“完成辖区内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

《规划》规定:“实施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工作”。《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经审查认为,此类区域应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规划》作出“实施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工作”的规定超越了法定权限。

某区司法局向《规划》起草单位反馈了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上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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