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行,为此《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焦点1 配偶移居国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选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有17条,其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家提出了任职要求。
除了基本的政治要求,律师在专业方面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对法学专家来说,要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此外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办法》明确了7种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焦点2 通过选拔后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通过选拔进入立法、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律师和法学家来说,工作的变化需要他们承担什么相应的义务?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此外,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办法》规定,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