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天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钟雪琴,职务:县长。
申请人陶某某以其于2022年8月22日向天全县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明确申请人承包地具体地理位置申请书》,天全县人民政府至今未答复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天全县政府履行答复职责。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不动产登记及相关的职权职责,天全县人民政府不再履行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职责。虽然陶某某提供了加盖天全县人民政府印章的天全县农地承包权证(〔2019〕第10728号),但不能以此认定天全县政府具有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职责。陶某某以其于2022年8月22日向天全县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明确申请人承包地具体地理位置申请书》,天全县人民政府至今未答复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