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间:2023-03-07 11:4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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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石油分公司不服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举报汉源县某某加油站违法行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的回复,并要求责令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重新对举报事项进行复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石油分公司认为汉源县某某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向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举报。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核查后已经就举报事项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石油分公司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石油分公司就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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