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雅安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力,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无法提供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