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8-23 15:5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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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第二组。

负责人:李XX,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X,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区长。

第三人: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第一组。

负责人:王XX,组长。

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第二组(以下简称罗坝村第二组)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城区政府)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决定受理。因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第一组(以下简称罗坝村第一组)与雨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罗坝村第一组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罗坝村第二组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雨城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雨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查清事实后确认争议地界。

申请人罗坝村第二组称:《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与错误,作出的决定明显不当。该《处理决定》未以1966年原太坪组与廻龙大队登记确认的边界为依据,未经查明权属是否变更的基础事实等,从而导致未能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公正处理,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雨城区政府针对罗坝村第二组行政复议申请答复称:雨城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调查。2020年9月16日组织争议双方协调,未达成协议。2020年11月6日组织争议双方现场实地勘察。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争议土地四至界限,制作了《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和《土地权属争议地宗地图》。走访5名当地老同志、老林业员、老干部,形成调查笔录。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函询林业局,对小地名采用实地踏勘和GPS定位并进行认定等。二是作出《处理决定》合法。依法查明了《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了土地权属纠纷裁决,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第三人罗坝村第一组未答复。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08年,雨城区林业局开展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第二组(原甘山组)与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罗坝组第一组(原太坪组)林地边界存在争议。2009年以来,雨城区望鱼镇政府和雨城区林业局多次组织争议双方对争议地界进行协调处理,未达成一致。

2021年4月,罗坝村第二组向雨城区政府申请土地纠纷裁决。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机构改革后承担不动产纠纷调处职责,遂联合雨城区林业局、望鱼镇政府对争议土地进行了调查并现场踏勘;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争议土地四至界限,制作了《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和《土地权属争议地宗地图》;走访5名当地老同志、老林业员、老干部,形成调查笔录。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函询林业局;对小地名采用实地踏勘和GPS定位并进行认定和处理。在纠纷调处无果的情况下,雨城区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处理决定》,查明如下事实:

一、争议区域为海子山,四至边界为东至长春沟,西至洪岩口牛栏岩,南至杨岩桂花坪立路,北至大海太坪界(争议地面积约1188亩)。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1984年罗坝村甘山组与罗坝村太坪按照国家政策,将海子山1966年所持山林执照中的集体林权划分给农户个人,2008年雨城区林改期间两组未颁发新证。

三、1996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望鱼镇罗坝村甘山组与罗坝村第一组(原太坪组)在“海子山”林地权属争议案应以1984年颁发的《林权证》作为处理依据。

四、根据申请方(望鱼镇罗坝村甘山组)提供的争议地勘测图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年开展的村、社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档案以及2020年开展全区村、社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现场核实边界工作档案资料(双方指界认同边界档案),进行图上比对,望鱼镇罗坝村第二组(原甘山组)主张的该争议地范围在本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之外;该争议地在望鱼镇罗坝村第一组(原太坪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之内,且自1983年林地下户后该地块由望鱼镇罗坝村第一组(原太坪组)管理使用。

雨城区政府《处理决定》认为: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规定,决定“对申请方望鱼镇罗坝村第二组(原甘山组)争议地所有权主张不予支持,依据2012年开展的雨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权属边界,确定该争议地所有权属望鱼镇罗坝村第一组(原太坪组)集体所有”。

罗坝村第二组不服雨城区政府《处理决定》,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1.罗坝村第二组在行政复议中提交了1966年颁发的大河公社望鱼大队太坪生产队山林执照存根复印件。

2.罗坝村第二组(原甘山组)原属于廻龙大队,1981年划属罗坝村。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罗坝村第一组的书面陈述,1984年罗坝大队甘山生产队分户林权证,雅安县山林执照存根(1966年颁发给廻龙大队),1984年罗坝大队太坪生产队分户林权证、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示意图,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望鱼镇罗坝村甘山组与罗坝村罗坝组(原太坪组)林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相关小地名定位的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料(甘山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料(太坪组),雨城区望鱼镇罗坝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核实工作底图,调查笔录,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望鱼镇罗坝村甘山组与罗坝村罗坝组(原太坪组)林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相关历史凭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函》及雨城区林业局复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雅安县山林执照存根(1966年颁发给望鱼大队太坪生产队),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颁发》等相关规定,国有林地所有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不再单独设置林地所有权登记。雨城区政府将本纠纷列为土地所有权争议,符合前述规定。

一、雨城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19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履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的职责。

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相关档案资料;依法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进行了现场踏勘,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制作了《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和《土地权属争议地宗地图》。在多次调处无效后,综合调取的档案资料、各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取得的证据,雨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二、雨城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争议地块所涉及的林权在1966年进行了登记,应认定为不动产首次登记。1984年集体林地所有权分户,登记颁发了林地所有权证。2012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形成了2012年权属界线档案以及2020年权属界线现场核实边界工作档案资料(双方指界认同边界档案)。在未经物权变动的情形下,1984年的分户林权登记所记载的权利或2012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而形成的权属档案资料以及权属界线现场核实边界工作档案资料的证明效力,均不能超越和否定1966年首次不动产登记。雨城区政府在未核实争议地块林权1966年首次登记情况下,直接采用1984年的分户林权证以及2012年开展的雨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权属边界作为处理依据进而作出《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责令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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