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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06 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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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川府法函〔2015〕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面临的形势任务

在依法行政中,备案审查工作一直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中,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是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中进行强调的,说明备案审查工作已由过去一般性行政监督手段,上升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高度,这是备案审查工作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飞跃。

各地各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学习修改后的《立法法》,贯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积极思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和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是当前备案审查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一些应当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论证把关的环节失去制度的约束,制度建设的质量不高;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游离于备案审查监督的制度之外。因此,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界定,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将全部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体系之中。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遵循的原则、制定的程序等。同时,一定要齐备法定要素,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效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二是施行日期问题。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制定机关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行政相对人在执行和遵从有关规定时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一是做到有件必备。凡是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做到“有件必备”。落实和完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下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一级部门备案并可同时抄报当地政府。二是做到及时报备。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报备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三是做到报备材料规范。《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还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四是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查。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是形式要件审查。有审查职责的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文件有效期及实施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内容合法性审查。有审查职责的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落实“三统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四是落实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将汇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监督职能

各地各部门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构建法治政府为契机,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抓紧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机制,继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要着力做好督促指导工作,通过检查抽查、考察调研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站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特别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高度,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备案审查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把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今年,我办将进一步加大对报送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对超期报备、未标注有效期、施行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原因,拒绝说明原因的,视情予以通报。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的,不予备案,告知制定机关。对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退回制定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不及时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以及半年备案审查情况的,也将视情予以通报。今年,我办还将继续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对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以及省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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