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渝田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这就明确了依法决策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即做不到依法决策,不可谓法治政府。
长期以来,相较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法律法规约束的行政行为,行政决策由于缺少统一的行为规范,执行起来显得比较随意。这也让一些领导干部将行政决策等同于领导意志,遇事“拍脑袋决定”,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性错误。
事实上,行政决策是一切行政行为的起点,其带动的是后续一系列行政行为,因此,决策错误比实施过程中个案错误带来的损害更大,毕竟,个案错,错一点,决策错,错全盘。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就是要强调程序,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有关过程用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五项法定程序。此次《纲要》在四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6项具体要求,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提升决策质量,提高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依法决策的第一步是公众参与。行政机关想做什么、能做什么,都应考虑是否与公众的意愿相契合,否则再好的初衷也会产生不好的效果。再者,政府关心的问题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可能是两个不完全重合的圆,因此,公众的参与能让政府决策更周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纲要》特别强调了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要求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这就表示,公众参与并不等于泛泛地发个公告征求意见,而是要加强和公众的沟通。而怎样沟通、如何提高沟通对象的代表性、广泛性、有效性,这些都关系着公众参与的实效,是政府依法决策需要着重探索的方向。
来源:《四川日报》(2016年1月15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