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 雅安市司法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6-16 17:52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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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要求,根据省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进一步整顿我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中央在川行政执法机关(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三、清理重点

清理重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是否属于在编人员,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执法单位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等。

四、清理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采取分级清理,集中审核,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清理阶段(615日至815日)

各市(州)、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政府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除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由省级机关负责省内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二)审核、上报阶段(915日至1031日)

各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清理数据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形成书面材料,填写附件表格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电子版至指定邮箱(sfzbjdc@163.com)。为避免重复清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再清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央在川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抽查审核阶段(111日至1215日)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若干检查组开展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清理出不符合规定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撤销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六、工作要求

各市(州)政府在做好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所辖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央在川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附件: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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