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25-06-17 08:5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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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涉及条文内容
1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6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7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8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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