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被申请人: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然,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采用民事诉讼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严格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书,履行职责,作出补偿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系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与某公司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主体。某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以被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雅府不受〔2024〕1号)。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19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8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2025年3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均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判决的稳定和权威,避免争讼不休,按照行政复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生效判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涉及司法裁判的执行问题,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