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议案 - 雅安市司法局
田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议案
时间:2014-11-20 13:44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某
复议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8日,申请人田某向某县国土局提出在本村组的非耕地上占地120平方米新建住房申请,2000年8月15日,田某与第三人刘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费为45000元。2000年9月16日,第三人刘某向县计划局递交立项申请报告修建宾馆。2001年2月18日,县计划局批复同意宾馆立项。2002年2月18日,县建设局向刘某下发了同意刘某定点的选址意见书。2002年3月6日,县建设局向刘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6月3日,镇政府和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招商引资办理产权证证明。2002年7月15日,刘某与村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2年8月2日,县人民政府向刘某颁发国有土地所有权证。
2011年4月10日,申请人田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13日,县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要求申请人撤回诉讼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日,申请人撤回行政诉讼。2011年7月14日,申请人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鉴于申请人已向法院撤回诉讼,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救济,2011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受理。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向刘某颁发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
【焦点问题评析】
该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我们认为该行政复议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是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办案体会】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及其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登记等过程中均存在不合法的情况。行政机关要正确履职,做到不越权,不失职。
田某向刘某非法转让的非建设用地,县建设局下发了同意刘某建设宾馆定点的选址意见书,和向刘某颁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人民政府根据镇政府出具办理房产证的证明,刘某与村组非法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向刘某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这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撰稿人:于健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幫助
Copyright (c) 2024 sf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司法局 (0835-222210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7 蜀ICP备190194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4
法治雅安(微信)
雅安司法(微博)
外来企业投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