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答疑 - 雅安市司法局
行政权力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答疑
时间:2014-05-11 16:4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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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


工作背景:


2011年,省政府启动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这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行政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创新。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就是在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并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其核心就是让权力在内控中规范、在阳光下运行、在网络上监察。它是政府执政理念上的革命、执政方式上的转变,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关键性措施


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清理。


为此,按照这项工作的步骤安排,2011年,省法制办组织对省级部门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2011年初,我们确定并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盐务局6家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启动了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试点工作。4月1日,省政府召开省级部门推行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部署会,确定了参与清理的99家省级部门(单位)名单。之后,省法制办又组织了一系列的外出调研和专题会议,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讨论制定出了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指导意见行政权力作了界定和分类,规定了填报要求、清理结果的报告范本、行政权力流程图范本等内容,用于指导具体清理工作。同时,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行政权力业务事项编码规则》,用于指导行政权力编码。参与清理的99家省级部门(单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和省委编办审核后,形成行政职权目录,陆续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全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步骤安排,2012年将对市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同时,今年开展的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对4个全国试点县(市、区)和18个省级试点县(市、区)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核心任务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


 


一、关于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步骤


1、确定清理工作主体。市(州)一级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一级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部门(单位)自行组织清理。部门(单位)按照清理要求落实承办机构,适当集中人员,分解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间将清理结果报当地法制办审核。


3、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县法制办会同编办、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


4、对行政权力事项统一编码。去年,省质监局制定完成了《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省级部门按照该规则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编码。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市县。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要将清理结果按照《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逐一编码。


各部门(单位)在完成行政权力的清理公布后,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及时按规定申报,经当地法制办及编办审核后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职权目录。


(二)行政权力清理方法


1、全面清理行政权力


(1)明确行政权力事项。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


(2)梳理依据。本次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不得再行使。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的依据,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对于同一种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属于法律依据制定层面的问题。对此,清理时应当将相关法条逐一在表格中列举,不应遗漏。


(3)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鉴于我省部分地方前期开展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为确保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清理我们将划分标准统一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8个类别:


一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为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此次清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各市县最近一次开展的行政审批清理结果为准,不再作重新清理。


二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三是行政征收。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涉及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收费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权力中清理,不列为行政征收类行政权力清理。


四是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此次清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再保留。


五是行政确认。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等。


六是行政裁决。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七是行政给付。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特定公民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八是其他行政权力。除上述7类以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代理类、便民服务事项列入此类。


(4)列出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制作事项内容信息表。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权力分类要求,清理出每一项权力事项,列出“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分类、分项制作“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2、逐一编制运行流程


在进行行政权力清理的同时,要按照程序规范、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编制。


(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参照已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并进一步优化。


(2)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制作运行流程图。


(3)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强制类查封、扣押、代履行等不同类型分别编制运行流程图。


(4)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该项权力运行的关键步骤、关键环节编制运行流程图。


二、行政权力审核工作方法


(一)全面审核,避免遗漏。这次清理后,非经审核和非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再实施,因此审核时要慎重,审核部门要注意加强与参与清理的各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对每一项行政权力、每一项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图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逐条逐项进行审核。


(二)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的重点内容


1、清理结果报告有关内容是否齐全,式样是否规范;(我们将制发统一的表格)


2、行政权力事项是否有规章以上的依据;


3、行政权力实施主体是否有法定依据;


4、行政权力事项名称是否规范;


5、行政处罚类的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标准是否列入表格、是否合法合理;


6、其他内容引用依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审核的重点内容


1、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是否合法;


2、相关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等是否准确;


3办理程序、告知事项等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事项是否在流程图中体现;


4流程图编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行政权力的内涵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力一般应当要素完备,有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施行对象、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以及权力落实的保障手段。对于只有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施行对象,没有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和权力落实的保障手段的,不作为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报送,如有些法律规定某部门是某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后面的法条没有具体规定的,不作为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有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施行对象和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但没有权力落实的保障手段的,如有些法律规定某部门是某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应作为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报送,并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在今后的立法中完善。


(二)关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


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的依据,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留待后续研究处理。


(三)关于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同一种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属于法律依据制定层面的问题。因此,清理时应当将相关法条逐一在表格中列举,不应遗漏。有关问题将由我办汇总后统一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我省能自行解决的,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予以解决。


(四)关于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依据问题


市县各执法部门不能新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以省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准,并编制在流程图中。


(五)关于流程图问题


对于程序完全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编制通用的流程图并在报告中说明,但对于一些有特殊规定程序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逐项编制流程图。如对招投标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对违法人警告、罚款外,还可能出现宣布评标无效,虽然宣布评标无效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但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后的处理程序在流程图中体现。


(六)关于行政权力中的特别程序问题


在清理行政权力时,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特别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中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行政许可中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测检验检疫等,不作为单独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在编制流程图时在程序中体现这些行为。


(七)关于涉密行政权力事项的处理


对于各部门(单位)涉密的行政权力事项,不纳入清理范围,也不对外公布。对于各部门(单位)已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单位)认为属涉密的,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并请各部门(单位)提供依据,确属涉密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对外公布。


(八)关于机构调整后变更的行政权力


机构改革后,因部门(单位)职能职责调整发生变更的,在法律依据修改滞后的情况下,以该部门“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为准,并列入行政权力来源依据。


(九)关于权力下放后的变更的行政权力


通过发文下放的行政权力,由于执法主体缺乏规章以上依据,在审核时应将此类行政权力收集整理出,向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审改办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十)关于部门之间有争议的行政权力

审核时发现部门(单位)之间行政权力出现交叉、重叠等的,出现存在争议的,法制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各自上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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