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包某某
被申请人:天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2026)川1825民初110号】,于2026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非被申请人作出,亦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