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以峨汉高速公路指挥部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协助拆除刘某某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应由汉源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峨汉高速公路指挥部作出《关于协助拆除刘某某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某以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应由汉源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